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61号
关于许昌市众成肥业有限公司
年产10万吨复混肥全自动生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县灵井镇灵南村东南约550米处,占地8432平方米,总投资500万元,以外购尿素、磷酸一铵、氯化钾、氯化铵等为主要原料,年产10万吨复混肥。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所用1台2t/h锅炉、一台热风炉应燃用优质低硫煤;锅炉废气经水膜除尘器采用“双碱法”脱硫除尘后,由30米高烟囱高空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Ⅱ时段二类区标准;热风炉及冷却废气采用“旋风除尘+重力降尘室+双碱法脱硫除尘器”处理后,废气经30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混配、破碎、造粒、输送等工段产生的含尘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用“旋风除尘+重力降尘室+二级洗涤塔”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类区标准;氨气排放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标准限值。 本项目二氧化硫,年排放总量不得突破1.05吨,氮氧化物年排放总量不得突破4.55吨。
(三)项目不排放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收集于防渗沉淀池,用于厂区绿化,不得外排。
(四)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五)本项目设置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在该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三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许昌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