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1〕311号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 年生产3万吨环保电磁线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311号

   关于许昌华元电工器材有限公司

年生产3万吨环保电磁线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鄢陵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鄢陵县产业集聚区,金水大道北侧,占地面积107.22亩,总投资50000万元,该项目建设规模为年生产3万吨环保型电磁线,主要工艺为:铝杆(或铜杆)---拉丝---漆包---检验---成品。项目不得进行废铜、废铝等回收冶炼加工。

  三、项目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鄢陵县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三)漆包车间内有机废气经催化燃烧处理装置处理后,由2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中二甲苯、酚类等物质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环氧车间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2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中树脂粉末等物质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标准及无组织排放限值;拉丝工段安装抽风装置,拉丝油刺激性废气经抽风机收集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限值。

(四)对各种生产设备采取密闭、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五)项目固体废物应实施分类收集。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厂房内设置暂存间,废铝、废铜集中收集至暂存间后,定期外售以实现综合利用;废润滑油、废油漆、废环氧树脂粉、废拉丝油和油泥等属于危险废物,应设置具有“三防功能”的危废暂存间,集中收集,定期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鄢陵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第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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