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1〕219号鄢陵县兴茂木业有限公司年产10000 立方米板材及2000套(件)家具加工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219号

关于鄢陵县兴茂木业有限公司年产10000

立方米板材及2000套(件)家具加工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鄢陵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鄢陵县马坊乡前彪岗村,总投资700万元,占地面积9亩,主要建设仓库、厂房及附属设施,年产10000立方米板材及2000套(件)家具,工艺流程为:原木-旋切-晒干-涂胶-铺板-裁切-检验-包装成品。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无生产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厂院绿化,不得外排。

(三)项目热油炉燃烧原料使用废木板、木屑、锯边废料等杂物,废气经多管旋风除尘器除尘后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二类区II时段标准,废气经25米烟囱排放;旋切工序粉尘采用安装1套集气装置,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裁边、砂光工序粉尘采用安装1套集气罩和1套风送系统,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过胶、热压工序上方安装集气罩收集废气,将挥发的甲醛收集后通过活性炭装置吸附处理(活性炭应定期更换,避免失效),甲醛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采用油烟净化装置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排放标准,经专用烟道排放。

(四)对各种生产设备采取密闭、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五)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废活性炭、废导热油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规定妥善贮存,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鄢陵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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