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247号
一、同意许昌宇美发制品有限公司年加工整理各类毛发450吨项目建设,项目位于市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道,占地面积2500平方米,利用许昌恒源发制品公司原有车间经营,不进行土建。。
二、项目只从事毛发收购、初级加工及销售,无蚀酸、漂染工艺,不排放生产性废水;生活废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四、市经济开发区经发局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环境监察一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立即责令项目停止建设,依法查处。
经办人:周志波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