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5〕35号
关于鄢陵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鄢陵县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原则批准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系鄢陵县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工程,位于鄢陵县环保污水处理厂内。占地总面积6074m2,总投资2773.92万元,环保投资2773.92万元,升级改造后污水处理规模为3万m3/d,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三、项目建设时,应依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项目升级后采用“奥贝尔氧化沟+二沉池+反硝化深床滤池+混凝沉淀过滤+二氧化氯消毒”工艺,出水水质应达到:CODCr≤50mg/L、NH3-H≤5(8)mg/L,其它指标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A标准限值。建设规范的污水总排放口,进、出水口均应安装由省环保厅认定的流量、COD、氨氮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市环境监控中心联网。
2、废气。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厂区绿化,减少恶臭气体对周边环境影响;废气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二级标准。本项目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住宅区、科研单位等环境敏感目标。
3、噪声。对各类泵、空压机、压滤脱水机等噪声源采取减振、隔音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产生的污泥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5标准要求,运至鄢陵县龙腾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综合利用,彻底消除污泥对环境造成的二次污染;格栅栅渣、沉砂池沉沙、职工生活垃圾等一般固废收集后,送至鄢陵县生活垃圾处理场处理;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
五、项目建成后,将设计进水水质调整为:氨氮28 mg/L, TN值为42mg/L, TP值为5.5mg/L,其他进水水质指标不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547.5吨/年、氨氮54.75(87.6)吨/年、二氧化硫0吨/年、氮氧化物0吨/年。
六、项目应加强厂区盐酸、氯酸钠等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管理,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运营须报我局同意,试运营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鄢陵县环保局负责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