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181号
关于襄城县绿源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襄城县50MW地面光伏电站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襄城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襄城县湛北乡,拟占用湛北乡首山南坡荒山土地约5000亩,投资48159万元,建设50MW地面光伏电站,使用寿命25年。工艺技术:安装太阳能电池组件,将太阳能转化成直流电能,通过汇流箱汇流,再通过并网逆变器将直流电逆变成三相交流电后,通过变压器升压并入电网。本项目建设内容不包括配套输电线路建设。项目应在进一步完善土地、规划、水利等有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严格落实《许昌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包括拆迁施工)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出口必须设置定型化自动冲洗设施,出入车辆必须冲洗干净;项目施工中应使用散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普通砂浆应使用散装预拌砂浆;施工中应对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及物料堆采取遮盖、洒水、喷洒覆盖剂或其他防尘措施。项目建成后应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并做好植被恢复,清运车辆要安装卫星定位监控终端,实行密闭运输,严控沿途抛洒;对长期堆放的拆迁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制剂等措施。
(二)项目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生产过程无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
(三)项目运营期设备产生的噪声,经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线路板、废电容、废变压器等电子元器件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职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送垃圾填埋场处置。
(五)项目110kv油浸式变压器在非正常工况条件(超高压、短路起火等)下,会出现事故状态,应在变压器上安装电气报警装置,并设置
(六)项目应认真落实水土保持与生态恢复措施,施工期结束及服务期满后,应组织相关单位对水土保持工作进行验收。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襄城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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