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0〕5号禹州市鸠山乡青石岭石灰厂年产电厂除硫 专用高钙石颗粒30万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05

 

关于禹州市鸠山乡青石岭石灰厂年产电厂除硫

专用高钙石颗粒30万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鸠山乡老王沟村南500米,占地面积5000m2,总投资500万元,年开采高钙石¢0.720mm颗粒30万吨(采矿许可证号4110810610185),项目不得进行石灰石烧制。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石灰岩开采之前应对表土进行剥离和收集利用,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弃土也要收集利用,不得随意倾倒。削坡后因土质疏松可能产生碎落或塌方的坡脚,应修筑挡土墙予以防护,在厂界南部修筑1米高的围堰。应避开暴雨期削土、堆土,修建完善的截(排)水系统,防止水土流失。应在规定的放炮时间段内放炮开采,禁止其它时间放炮开采 。

(二)石灰岩破碎作业采用喷淋降尘和配套安装袋式除尘器收集处理各扬尘点产生的粉尘,粉尘、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 。

(三)项目开采的高钙石仅供电厂脱硫专用,不得进行建筑石料生产 。

   (四)项目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矿山开采服务期满应及时对工业广场和矿山采面进行平整,并覆土绿化,对不稳定的边坡要加筑护坡工程 。

   (五)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收集于防渗沉淀池,用作厂区降尘或绿化灌溉,项目不得向环境排放废水 。

  (六)对破碎机、空压机、潜空钻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安装消声器 、隔音罩 、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中的2类标准 。

   (七)项目应严格按照《禹州市鸠山乡青石岭石灰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划定的拐点坐标范围进行开采。不得超范围开采。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环保部门同意,试生产期满申请办理环保验收手续。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禹州市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  

 

                    

OO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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