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289号
关于襄城县南工业园区水厂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襄城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襄城县煤焦化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占地10666.67m2,总投资2391万元,设计生产能力为日供水3万吨。本项目取水水源为北汝河,建设北汝河提灌站一座,修压力管网5公里,沉淀池、清水池、吸水井、泵房等送水到园区供水管网及配套工程。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营运期利用北汝河水源供水,经沉淀后作为
园区工业用水,无消毒工序,无生产废水产生;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围农田浇灌,待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后,应通过污水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三)项目营运期设备产生的噪声,经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四)项目沉砂池所产生的泥沙定期清运后全部外售给砖厂,生活垃圾运至襄城县垃圾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处置。
(五)项目应建立健全环保岗位责任制,做好厂区绿化、美化工作。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襄城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第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