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54号
关于中原电器谷(许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北外环东延(魏武大道东—京广铁路段)城市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原则同意由许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市北外环,西起魏武大道东100米,东至京广高铁线,全长960米,项目主要包括:道路工程、路灯工程、绿化工程、给排水等工程。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施工期间生活污水经简易处理后收集于防渗沉淀池,全部综合利用不排放,施工场地道路、土方及散装物料要及时洒水抑尘,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封闭或遮盖,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禁止将施工废水排入地表水体,雨季禁止施工。项目建成后要搞好环境绿化、美化。
(二) 项目施工期混凝土拌和使用集中拌和,项目采用商品沥青混凝土,不设沥青搅拌站。临时占地应尽量少占用农田,对取、弃土场要合理选址,施工期结束对临时占地要及时进行植被恢复。
(三)施工期、营运期对沿线距离较近的村庄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确保区域噪声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标准限值。认真做好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工作,使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许昌市环境监察二支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 办 人:栗 惠 琴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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