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165号
关于许昌精美鞋业有限公司
年产400万双系列成品鞋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襄城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襄城县产业聚集区第三工业村标准化厂房,投资2300万元,年加产400万双系列成品鞋。
三、项目建设期要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四、项目营运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进入襄城县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二)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Ⅱ类标准;职工食堂应燃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不得燃煤;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三)项目生产中废气污染源主要是上胶和烘干工序中产生的有机废气和异味,废气要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风机引到活性炭吸附装置中,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处理,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
(四)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员工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运往垃圾处理场处置。有机废物和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要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设立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理。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许昌市环保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襄城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污染防治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