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4〕149号许昌许继停车系统有限公司立体车库产品产业化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149

 

关于许昌许继停车系统有限公司立体车库产品产业化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许昌许继停车系统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许昌许继停车系统有限公司立体车库产品产业化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及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国土建设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均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国土建设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济源蓝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中原电气谷核心区,魏武大道以东、周寨路以西、尚德路以南,总占地面积129742平方米,总投资7000元,环保投资131万元。建设规模为新增5000台立体停车设备的产能,同时配套建设20000台立体停车设备涂装生产线。生产工艺:下料-抛丸-零件加工-焊接-涂装-检验-组装。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项目生产废水主要为涂装废水(包括电泳前后清洗废水、电泳废液和喷漆废液)及车间拖地废水,其中涂装废水采用“化学氧化+絮凝沉淀”预处理后,与其它生产废水一起进处理能力为10m3/d的采用“水解酸化+生物接触氧化”工艺污水处理站处理,出水水质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12.5m3/d化粪池处理后与纯水制备废水一起排入污水管网,进许昌瑞贝卡污水净化有限公司进行深度处理。项目废水排放量为4.17t/d,废水排放水质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许昌瑞贝卡污水净化有限公司进水水质要求,厂区应规范建设一个污水总排放口,设置明显标识,并安装由省环保厅认定的流量、COD、氨氮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市环境监控中心联网。项目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038/、氨氮0.0026/

(二)项目废气主要为天然气燃烧废气、喷漆线废气、电泳烘干废气、抛丸粉尘以及无组织排放的焊接烟尘和有机废气。其中,喷漆线废气包括喷漆室废气和烘干室废气,喷漆室废气采用水帘除漆雾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烘干室废气直接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分别经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电泳烘干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本项目与原有工程共用一台抛丸机,抛丸粉尘通过抛丸机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主要为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的焊接烟尘和涂装车间少量有机废气,上述废气排放中颗粒物、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二级标准要求。

项目设置两座热风炉,采用天然气清洁能源作燃料,天燃气燃烧废气排放浓度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标准要求。项目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为二氧化硫0.0169/年、氮氧化物0.0791/年。

(三)项目应对机加工车间设备、涂装线各类风机、焊接区设备等产生的设备噪声采取隔音、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要求。

(四)项目产生的废边角废料等属一般工业固废,收集暂存后,定期外售回收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集中处置。废油漆桶、废切削液、废机油、废液压油、物化干污泥、废活性炭和漆渣等属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

(五)项目应加强对油漆、稀释剂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实行专人专管;设置一座150m3的事故水池,在喷漆、浸漆车间配置若干消防器材和报警系统。同时,项目单位应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组织环境应急演练,确保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新区国土建设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四年六月二十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