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 264号
关于许昌迪尔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年产2MW非晶硅柔性太阳能电池及年组装1万只LED灯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魏都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河南魏都民营科技园区西区龙翔路北段,租用许昌市宏伟商贸节能股份有限公司魏都民营科技园区创业示范基地的标准化厂房,项目选址东邻龙祥路。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年产2MW非晶硅柔性太阳能电池及年组装1万只LED灯具项目。项目不得在厂内进行电池片的生产和电池片及电路板等电子元器件的电路、电极印刷。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日常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围环境绿化洒水,不得排放。
(二)项目产生含锡焊接设备应安装集气罩,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废气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标准;生产车间应加强通风换气,确保有机废气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标准要求。
(三)项目产生噪声设备应采取安装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四)项目营运期产生的不合格电路板、废导热油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管理,定期送往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废边角料应集中收集回收处置;日常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定期由环卫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魏都区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