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5〕03号
关于禹州市天源供热有限公司禹州市东区集中
供热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禹州市天源供热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禹州市天源供热有限公司禹州市东区集中
供热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均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选址位于禹州市轩辕大道与南环路交汇处东北角,总占地面积92220平方米,总投资18000万元,环保投资1190万元,建设2×35t/h+1×75t/hCFB低热值燃煤锅炉及配套设施。项目分期建设,一期建设2×35t/h循环流化床燃煤锅炉,二期建设1×75t/h循环流化床燃煤锅炉,用于禹州市产业集聚区东产业园区及周边区域集中供热。
该项目在2013年3月8日进行备案(豫工信许禹能〔2013〕00172),于2013年8月13日经许昌市环保局对该项目环评文件进行了批复(许环建审〔2013〕145号)。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将规模由2×75t/h供热锅炉变更为2×35t/h+1×75t/hCFB供热锅炉,并进行了重新备案(豫许禹州能源〔2014〕00776),故本次对该项目进行重新环境影响评价。
三、项目建设时,应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项目废水主要有锅炉连排水、输煤系统冲洗水、化水车间废水。锅炉连排水用于输煤系统冲洗水的补充,不外排;输煤系统冲洗水采用煤泥沉淀池沉淀处理,循环使用,不外排;化水车间废水回用于脱硫系统用水和煤场洒水,不外排;日常生活污水采用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禹州市第三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2.废气。项目建设2×35t/h+1×75t/h循环流化床锅炉,采用布袋除尘和炉内脱硫+炉后烟气双碱法脱硫,通过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预留脱销空间,处理后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重点区域燃煤锅炉排放标准要求,同时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燃煤锅炉标准要求且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能满足200mg/m3的限值要求。项目烟囱高度不低于100m,应安装由省环保厅认定的烟尘、SO2、氮氧化物等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市环境监控中心联网。
项目燃料煤、炉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物体运输过程应采取毡布覆盖、洒水抑尘或密闭运输措施,防治运输沿途粉尘污染。堆煤场设置封闭煤库,硬化场地,并设置6m高的挡煤墙,定时洒水抑尘。燃料煤在厂区内部转运过程应规范化管理,封闭作业。
3.噪声。本项目厂界处噪声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满足2类标准要求。
4.固废。本工程锅炉除渣采用链斗渣机,锅炉间排出的渣集中送至锅炉间外临时渣库中,用汽车外运综合利用。除尘器收集的细灰采用正压浓相气力输送系统送至灰库中,用罐车外运综合利用。脱硫石膏经收集后暂存至临时渣库;上述固废均用于综合利用,不随意外排。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至垃圾处理场处理。
五、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为0.904吨/年、氨氮0.08吨/年、二氧化硫77.952吨/年、氮氧化物155.904吨/年。
六、项目环境风险源主要为化水车间盐酸及氢氧化钠贮罐,化水车间贮罐区应设置导流沟、围堰,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盐酸、氢氧化钠储罐区设置导流沟、围堰;公司内部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管理,完善环境风险防范预案,并定期组织环境应急演练。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地点、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5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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