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1〕295号禹州市双诚陶粒有限公司 年产3万吨陶粒砂改建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295号

关于禹州市双诚陶粒有限公司

年产3万吨陶粒砂改建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鸠山镇南寨村,占地1866平方米,总投资1600万元,建设年产3万吨陶粒砂改建项目。生产工艺为:以页岩、耐火粘土为主要原料-磨粉-制粒-高温烧成-成品-包装。项目已建成,属补办手续。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两段式煤气发生炉运行过程产生的含酚废水经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冷却工段使用循环冷却水,均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池处理收集后供厂区洒水抑尘或厂区绿化浇灌,不得向外环境排放。

(三)项目球磨、风选过程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由袋式除尘器处置,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煤气发生炉配套电捕焦油器去除煤气中的焦油,运行过程产生的粉尘经旋风除尘器处置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煅烧工序产生废气通过双碱法脱硫处理,通过不低于15米高烟囱排放,废气排放浓度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表4二级标准要求;本项目总量控制因子为SO2氮氧化物,SO2年排放量≤7.14t/a, 氮氧化物年排放量≤49t/a

(四)项目破碎机、球磨机、滚筒筛、造粒机等产生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五)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利用;焦油应暂存于防渗、防漏、防雨贮存间内,并设置警示标志,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管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送禹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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