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4]142号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假发用蓄光PVC复合改性纤维发丝 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142

 

关于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假发用蓄光PVC复合改性纤维发丝

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县尚集产业集聚区,占地面积11408m2,总投资19800万元,环保投资41万元,建设年产5000吨假发用蓄光PVC复合改性纤维发丝生产项目,主要工艺有造粒、纺丝、后处理等。项目不得建设使用燃煤锅炉。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应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挤出机出料冷却水、冷混工段冷却水、热水牵伸机用水及蒸汽冷凝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纯水制备工段浓水、反冲洗水一起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许昌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进行深度处理,项目废水排放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 三级标准及许昌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要求。项目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075/年、氨氮0.005/年。

(三)项目生产废气主要为热混、挤出、纺丝、干燥等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通过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废气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对非甲烷总烃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食堂使用天燃气作为燃料,并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确保油烟废气排放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规定要求。

(四)项目应对空压机、冷却塔、风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安装隔音、减振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二类标准要求。

(五)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丝收集后回用于纺丝生产线;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集中处置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杨海涛

 

 

一四年六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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