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360号
关于许昌市松源工贸有限公司年产300吨
电器配件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魏都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根据报告表所提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投资。
二、项目位于许昌市八一路西段,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许昌市国土局出具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项目总投资480万元,规模为年产300吨电器配件。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采用静电喷粉工艺,采用滤筒式粉末回收设备,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粉尘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二)项目表面处理酸碱性废水经中和处理、白云石沉淀处理,收集于防渗沉淀池,调节PH至中性,间歇排放(不得溢流排放)废水排放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并满足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指标要求),用罐车送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磷化液只补充不排放,磷化渣沉淀物作为危险固废暂存,定期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待污水管网环通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表1中的2类标准。
(四)落实环评提出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产生的边角废料收集后集中出售,不得随意丢弃。
四、项目建设严格执行环境保护 “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魏都区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0一0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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