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219号
关于许昌许继暖之郎散热器有限公司年产4万片散热器、2万台太阳能热水器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 复
一、同意许昌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根据报告表所提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和环保投资。
二、项目位于许昌市经济开发区开元路(许继昌龙公司院内),占地面积18621平方米,总投资500万元,规模为年产4万片散热器、2万台太阳能热水器生产线。
三、 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表面处理酸碱性废水经中和处理,调节PH至中性,收集于暂存池中,经白云石过滤沉淀处理后间歇排放,废水排放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并满足许昌市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指标要求),排入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CODcr排放量控制在0.041t/a以内。
(二)项目采用静电喷涂工艺,固化加热燃用天然气,配套安装聚酯纤维袋式除尘器(采用机械振动清灰),水沐除尘,粉尘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表1中的2类标准。
(四)落实环评提出的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项目酸洗、碱洗工艺产生的废酸、废碱液回收于专用容器,定期由有回收资质的单位集中回收;磷化液只补充不排放,磷化渣沉淀物作为危险固废暂存,定期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集中收集,不得随意丢弃。项目不得建设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环保部门批准,试生产期满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许昌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OO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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