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154号
关于平顶山煤业(集团)许昌首山焦化公司
干熄焦余热利用节能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襄城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河南省冶金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平顶山煤业(集团)许昌首山焦化公司现有厂区内,拟投资58716万元,对4.3m捣鼓焦炉及2座大容积焦炉湿法熄焦进行改造,建设3×125t/h干熄焦装置,配套建设余热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及焦炭提升输送系统、除尘系统、软水供应系统、电力接入和供出系统等,项目建成后可实现余热发电4.16亿kWh/a。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建设深度废水处理站1座,生产污水经深度废水处理站处理,生活废水经原酚氰废水处理站和深度废水处理,处理后废水污染物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均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废水。
(三)项目建设2座环境除尘站,通过含尘废气吸收设备,对装入装置、副省煤器、排焦装置、转运装置等废气排放点进行除尘,废气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
(四)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要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五)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送至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置;危险废物由具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运营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运营期满(3个月内)向许昌市环保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襄城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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