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09〕175号 关于许昌县地方道路建设管理站 许昌县2009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175号

 

关于许昌县地方道路建设管理站

许昌县2009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由许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该工程项目包含14条农村公路,总长度128.9公里,总投资为16100万元。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施工期间生活污水经简易处理后收集于防渗沉淀池,全部综合利用不排放,施工场地道路、土方及散装物料要及时洒水抑尘,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封闭或遮盖,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搞好环境绿化、美化。

(二)施工期混凝土拌和使用集中拌和,采用商品沥青混凝土。临时占地应尽量少占用农田,对取、弃土场要合理选址,施工期结束对临时占地要及时进行植被恢复。

  (三)施工期、营运期对沿线距离较近的村庄要采取降噪措施,加强管理,确保区域噪声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标准限值。认真做好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工作,使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许昌县环保局负责,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00九年七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