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4]48号许昌市金旺置业有限公司豫中国际商贸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48

 

许昌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许昌市金旺置业有限公司豫中国际商贸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许昌市金旺置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许昌市金旺置业有限公司豫中国际商贸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鄢陵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已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鄢陵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鄢陵县鄢望路东侧,金汇大道西侧,规划总用地面积169009.5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99550平方米,总投资65000万元人民币,具体以控规和修建性详规指标为准,主要建设商品营业用房、仓库、综合办公楼及配套工程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规划设置的配电房、二次加压给水设备、热交换站和电梯机房等产生噪声设施应合理布局,并采取隔音、减振等措施,防止影响附近居民生活;项目商业用房应规划建设集中排烟通道和污水排放通道, 并预留合理中央空调布局位置,没有设置集中排放烟道和污水排放通道的商业用房不得开设餐饮项目

(二)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靠近居民区应设置隔音屏障;施工期间生活污水经简易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使用液压打桩机、液压浇注机和商品砼;施工场地道路、土方及散装物料要及时洒水抑尘;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封闭或遮盖,并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三)项目原则上不得在夜间进行施工(夜间22:00-次日6:00),若需夜间施工,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将施工计划和夜间施工申请上报市环境监察支队,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废水排放浓度要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排入污水管网进鄢陵县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6.34/年、氨氮0.43/年。

(五)项目商品营业用房及临街门面房若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应另行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运营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运营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鄢陵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杨海涛

 

 

一四年三月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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