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261号
关于鄢陵县宏运木业有限公司
年生产加工5万个线轮、包装箱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鄢陵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鄢陵县南坞乡红旗桥东段,利用原有闲置厂房,占地面积4000平方米,投资300万元,外购木材原料进行5万个线轮、包装箱生产加工。
三、项目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无生产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隔油池、蓄水池处理后,用于厂院绿化,不得外排。
(二)项目去皮、切割工段安装集尘罩、袋式除尘器,产生的粉尘经收集处理,粉尘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限值,排气筒高度应高于15米;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2348-2008)标准要求。
(三)对各种生产设备采取密闭、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四)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生活垃圾定期送至垃圾处理厂处理;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不得进行工艺喷漆。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鄢陵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