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325号
关于禹州市泰达矿用设备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
煤矿专用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花石乡冯庄村一组东900米(禹州市国土局出具了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禹州市建设局出具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占地面积13333.33平方米,总投资1000万元,年产2000吨煤矿专用设备生产线。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收集于防渗沉淀池,定期由村民拉走制肥,综合利用不外排。
(二)项目进行简单的机械加工,无铸造、表面处理、电镀、喷漆工序,抛丸机配套安装袋式除尘器,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
(三)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表1中的2类标准。
(四)项目产生的边角废料统一收集后集中出售,废机油集中收集后由出售厂家回收,不得随意丢弃,项目不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环保部门同意,试生产期满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禹州市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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