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227号
关于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产5万辆新能源电动(场地)观光车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长葛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选址位于长葛市产业集聚区,租赁河南奔马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厂房,占地面积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生产过程无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长葛市清源水净化有限公司进水水质要求后,经污水管网进入长葛市清源水净化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项目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105吨/年、氨氮0.084吨/年。
(二)本项目仅进行观光车的整车装配、检测,所用部件均外购,生产过程无废气产生。本项目不得建设表面处理、喷漆、喷塑、环氧树脂浇注和涉及重金属等工艺。
(三)项目应对空压站及空压机等设备噪声源采取隔音、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二类区标准要求。
(四)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不合格部件作为一般固废收集后,外售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集中处置。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长葛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杨海涛
201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