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99号
关于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瑞贝卡净化公司中水利用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选址位于许昌市瑞贝卡大道与学院南路交叉口东南角(瑞贝卡净化公司厂区内),总投资300万元,环保投资12万元,建设瑞贝卡净化公司中水利用工程。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期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营运期间无废水、废气产生,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为0吨/年。
(三)项目营运期间噪声主要为车辆噪声及蓄水池泵站运行噪声,应采取隔声、减震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杨海涛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