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09〕269号 关于许昌市宝福莱肥业有限公司年产 10万吨尿基复合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环建审〔2009〕269

 

关于许昌市宝福莱肥业有限公司年产

10万吨尿基复合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批复

 

许昌市宝福莱肥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许昌市宝福莱肥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尿基复合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市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县蒋李集刘王南1200米,占地 24000平方米,总投资2900万元,以外购尿素、磷酸一铵、氯化钾、硫酸、液氨主要原料,年产10万吨尿基复合肥。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在采取了报告书中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建设可行。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所用4t/h锅炉应燃用优质低硫煤锅炉废气经水膜除尘器采用“双碱法”脱硫除尘由35米高烟囱高空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3271--2001)Ⅱ时段二类区标准;烘干 、冷却工段废气分别采用“旋风除尘+沉降室+洗涤塔”处理,造粒废气采用两级文丘里洗涤塔处理,工艺废气合用1个2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二级标准,氨气排放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表2标准限值;硫酸雾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全公司SO年排放总量不得突破4.8吨,本项目SO年排放总量不得突破2.528吨。

   (二)项目生产用水收集于循环池中循环使用,生活污水收集于防渗沉淀池,用于厂区绿化,不得外排。

   (三)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四)对使用的液氨、硫酸等危险化学品应加强安全管理,建设事故应急池,建立健全和落实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贮存、使用管理规定,建遮阳棚,设置警示标志,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五)本项目设置2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在该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建设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予以告知

(六)根据“以新带老”的原则,公司原有的2t/h燃煤锅炉应一并采用“双碱法”脱硫除尘,原有项目沉降室后建设洗涤塔,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许昌县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九年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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