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5]54号襄城县柳洋江磨材有限公司年加工 24000吨磨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5]54

 

关于襄城县柳洋江磨材有限公司年加工

24000吨磨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复

 

一、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襄城县王洛镇谢庄村,占地15亩,总投资5000万元,环保投资115.5万元,建设年加工24000吨磨粉项目,工艺技术:硅石原料—破碎—研磨—检验—成型—包装。

三、项目建设时,应依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认真落实《许昌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项目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5m3/d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暂存于8m3的废水收集池,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

2.废气。项目废气主要为生产中产生额破碎机粉尘和微粉磨粉尘。破碎机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15m排气筒排放;微粉磨粉尘通过旋风除尘+袋式除尘装置+15m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3.噪声。对微粉磨机、破碎机等噪声源采取隔音、减振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二类区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生产过程中微粉磨旋风除尘器及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收集后,定期外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同脱水泥饼一起送垃圾填埋场处理。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

五、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控制排放量(以出厂量计)为:化学需氧量0吨/年、氨氮0吨/年、二氧化硫0吨/年、氮氧化物0吨/年。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运营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运营期满(3个月内)向许昌市环保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襄城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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