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4〕136号河南鑫奥博肥业有限责任公司 年产30万吨复混肥生产线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136

 

关于河南鑫奥博肥业有限责任公司

年产30万吨复混肥生产线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范坡镇范坡村北400m处,项目西侧、北侧、南侧均邻农田,北侧100m处为郑尧高速,南侧110m处为纺织厂,西南侧400m处为范坡镇区及范坡村,项目东北550m处为孔陈村,项目东距颍河2.9km。项目占地47130平方米,总投资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6元,年产复混肥30万吨。工艺流程:购进原材料-粉碎-搅拌-造粒-干燥-冷却-筛分-涂膜-成品。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项目职工生活污水经厂区地埋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3m3/d处理后进入厂区污水暂存池暂存(100m3,定期用于厂区绿化降尘,不外排;锅炉房软水制备含盐废水经絮凝沉淀后全部作为水喷淋室补充水循环利用,不外排;水喷淋室喷淋水经配套沉淀池收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

(三)项目燃气锅炉采用清洁能源天然气,废气经一根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燃气二类区时段标准;项目造粒、烘干、冷却工段粉尘、氨气和氯化氢废气经重力沉降室+水喷淋处理后废气经15m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相关标准;HCl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氨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项目原料氯化铵单独建设原料库,原料库挥发的氨气经负压抽吸后由水喷淋吸收装置处理后经15m排气筒达标排放;严格控制项目其他原料仓库和生产车间中无组织废气排放,加强车间和仓库通风、干燥。

(四)对各种生产设备采取密闭、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2类标准。

    (五)项目造粒、烘干和冷却工段沉降室收集的粉尘作为原料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水喷淋塔沉淀池污泥收集后外售,不得外排;废弃塑料包装袋收集后回收利用,不得外排。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送垃圾中转站进行处理。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杨海涛

 

 

                          一四年五月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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