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1〕229号许昌新区管委会许昌新区青梅路(永昌东路-芙蓉大道)、竹林路(永昌东路-芙蓉大道)城市道路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 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229号

关于许昌新区管委会许昌新区青梅路(永昌东路-芙蓉大道)、竹林路(永昌东路-芙蓉大道)城市道路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    复

   

  一、同意许昌新区国土建设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本项目主要建设许昌新区青梅路(永昌东路-芙蓉大道)、竹林路(永昌东路-芙蓉大道),道路总里程约3397.4m,均为新建,工程内容主要包括道路工程、配套工程(给水工程、雨水工程、污水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及其他附属设施。另外,通讯、燃气、热力及电力等工程由各相关部门自行设计施工,无桥涵工程。

  三、项目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施工期生产废水经简易沉淀后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施工期混凝土拌和使用集中拌和,采用商品沥青混凝土。对取、弃土场要合理选址,施工期结束对临时占地要及时进行植被恢复。

(三)施工期要采取降噪措施,加强管理,确保区域噪声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标准限值。认真做好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工作,使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

(四)认真落实环评报告提出的拆迁、限制车速、禁鸣等降噪措施,确保营运期道路沿线村庄、学校、卫生所噪声达标。运营期噪声按照环发(2003)94号《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的通知》中有关要求执行。即:道路规划红线外45±5米范围以内的区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4a类标准,范围以外的乡村执行1类标准;范围内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敬老院)等特殊敏感建筑,其室外昼间按60分贝、夜间按50分贝。

(五)项目运营期应对沿线环境保护目标采取适当的环境保护措施,减轻交通噪声和汽车尾气对其产生的不利影响。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新区国土建设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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