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1〕38号禹州市和味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年产1000吨糖果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 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38

 

关于禹州市和味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年产1000吨糖果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  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夏都办事处殷村北200米,占地面积12831平方米,投资960万元,年产1000吨糖果。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生产性废水收集后综合利用,生活污水收集于防渗储水池中用于厂区绿化等,均不得外排。

   (三)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密闭、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五)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项目加热采用电加热;职工食堂燃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不得原煤散烧;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