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4〕180号许昌万华板业有限公司年产150000立方米秸秆生态板及70万套环保成品家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180

 

关于许昌万华板业有限公司年产150000立方米秸秆生态板及70万套环保成品家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襄城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襄城县产业集聚区,占地面积198579.64平方米,总投资80000万元,环保投资176.1万元,建设年产150000立方米秸秆生态板及70万套环保成品家具项目,工艺流程:粉碎-分选-干燥-施胶-辅装成型-高温热压-裁边-冷却-砂光;压帖-封边-打孔-成型。项目厂区内不得建设秸秆原料粉碎、筛分工序。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多层热压机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襄城县源成水务有限公司进水水质要求后,经污水管网进襄城县源成水务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项目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18/年、氨氮0.001/年。

(三)项目废气主要为粉尘、有机废气和天燃气燃烧废气。其中粉尘主要为项目工艺中锯板、砂光、修边、开料等工序产生的粉尘,通过引风机进入旋风加脉冲袋式除尘器除尘,然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无组织散逸粉尘通过排风扇引风排放;热压、胶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处理,吸附效率可达95%;粉尘及有机废气的有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粉尘与有机废气通过排风扇引风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导热油炉燃料为天然气,产生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进行排放,应满足《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2要求,项目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为二氧化硫0.19/年、氮氧化物0.91/年。

(四)项目高噪声设备主要是热压机、纵横截锯等,采取减震、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2类标准。

(五)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应集中收集后,外售给物资回收公司;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废矿物油、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

(六)加强厂区化学品及危险废物的储存、使用、管理,原料储存区应设置移动式灭火设备。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襄城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杨海涛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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