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09〕174号 关于禹州市前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新建C级烟花爆竹 仓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174号

 

关于禹州市前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新建C级烟花爆竹

仓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同意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所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安全设施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安全防护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火龙镇后董村西南350米,东距南水北调中线工程3210米,占地面积2080平方米,建设C级烟花爆竹仓库1座,总投资48万元。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场界施工噪声应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高噪声施工夜间不得进行;施工结束后,及时清运施工垃圾,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无生产性废水产生,生活废水经防渗沉淀池收集后用于库区绿化,不得外排。

  (三)项目应设置消防水池及100m3事故收集水池,防止意外事故发生;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运营须报我局同意,试运营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禹州市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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