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277号
关于许昌皓邦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组件及光伏辅材生产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襄城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襄城县产业集聚区阿里山路北段西侧,北至产业集聚区规划路,总投资36000万元,占地面积80000m2(120亩),建设规模为年产100MW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组件、2.4万吨光伏辅材。电池组件工艺流程:测试分选-单焊-串焊-叠层-检测-层压-装框-检测-精洗-成品;光伏辅材工艺流程:原材料-检验-磁选-干燥-溢流-干燥-颗粒分号-检验-混料-精筛-计量包装-检验入库。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污水处理站设计规模为500t/d,采用“混凝沉淀+砂滤”工艺处理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处理过的生产废水混合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后,排入集聚区污水管网进入襄城县源成水务有限公司进行深度处理;COD排放总量≤6.202吨/年,氨氮排放总量≤0.234吨/年。
(三)项目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组件生产车间应加强通风换气;光伏辅材生产车间干法生产中分号机、闪蒸机、筛松机等配套袋式除尘器,分号机、包装机、投料机等产生粉尘量较大处均应安装脉冲式滤筒除尘器进行除尘,经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放废气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四)项目营运期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经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五)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集中收集后,综合利用;日常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定期送至城市垃圾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襄城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