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1〕233号许昌恒友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年产 1万台配电、箱变壳体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233号

 

关于许昌恒友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年产

1万台配电、箱变壳体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河南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大道西段北侧,系租用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结构分公司标准化厂房一栋。该项目所在区域南临阳光大道,北邻瑞祥路,东邻霸陵路,西邻朝阳路。项目占地1000平方米,总投资200万元,项目年产1万台配电、箱变壳体,生产工艺为:板材分剪-弯板-冲裁-焊接。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日常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确保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排入经济开发区污水管网后进入许昌市瑞贝卡水业有限公司污水净化分公司进行深度处理。

(二)项目营运期设备产生的噪声,经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三)项目产生的边角料集中收集,重新利用或卖给其他企业作原材料;产生的生活垃圾等固废集中收集后,定期送至城市垃圾处理厂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倾倒;产生的废液压油属于危险废物,要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设立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理。 

(四)项目不得安装燃煤锅炉,无喷漆、电镀等工序。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河南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一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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