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4〕197号许昌美域高实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车用尿素(柴油机尾气处理液)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197

 

关于许昌美域高实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车用尿素(柴油机尾气处理液)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昌县精细化工园区,占地面积25332平方米,总投资8000万元,环保投资32万元,建设年产10万吨车用尿素(柴油机尾气处理液)生产线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外购原料(高纯度尿素、去离子水等)-渗透-过滤-脱色-提纯-灌装-成品。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严格落实《许昌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包括拆迁施工)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出口必须设置定型化自动冲洗设施,出入车辆必须冲洗干净;项目施工中应使用散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普通砂浆应使用散装预拌砂浆;施工中应对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及物料堆采取遮盖、洒水、喷洒覆盖剂或其他防尘措施;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并做好植被恢复,清运车辆要安装卫星定位监控终端,实行密闭运输,严控沿途抛洒;对长期堆放的拆迁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制剂等措施。

(二)项目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项目主要废水为纯水制备浓水、离子交换树脂再生废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及生活污水。纯水制备浓水属于清洁下水可直接排入厂区综合水池;离子交换树脂再生废水经“调节池+中和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和车间地面清洗废水经厂区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厂区综合水池。废水在综合水池内形成综合废水排入厂区污水管网,进入许昌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项目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97/年、氨氮0.097/年。

(三)项目高噪声设备主要是纯水制备水泵、增压泵、高压泵及曝气系统空压机等,采取减震、隔声、绿化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2类标准。

(四)项目产生的废包装袋收集后,外售给物资回收公司;废石英砂、滤芯、反渗透膜等一般固废集中收集后,全部交由设备厂家进行收回;生活垃圾集中分类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废树脂、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杨海涛

 

            

                                201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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