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5〕40号
关于许昌铂石金刚石有限公司
年产5亿克拉原生超细金刚石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襄城县产业集聚区,占地面积
三、项目建设时,应依据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四、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提纯工序中过滤、酸洗、碱洗等环节产生的含镍废水和酸雾吸收塔排水,经“混凝+沉淀+砂滤+活性炭吸附+反渗透+蒸发结晶”处理后,反渗透过程产生的清水、蒸发结晶过程产生的冷凝水均回用于过滤洗涤工序,实现含镍废水零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纯水制备浓水一起经厂区总排污口,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排入紫云大道市政污水管网进襄城县源成水务有限公司进一步处理。
2.废气。电解工段产生的HCl、硝酸洗工段产生的硝酸雾(以NOx计)、硫酸洗工段产生硫酸雾和SO2分别经酸雾吸收塔处理后,由
3.噪声。加强对高噪音的治理,采取隔声减震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二类标准要求。
4.固废。废堵头、废钢环、废石墨分类收集后,定期外售;废顶锤分类收集后,定期由厂家回收;废叶腊石、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含镍废水处理产生的废反渗透膜、废活性炭、含镍污泥和镍铁板、废液压油、纯水制备产生的废树脂等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
五、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出厂量计)为:化学需氧量为0.4360吨/年、氨氮0.0818吨/年、二氧化硫0吨/年、氮氧化物0吨/年。
六、项目应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委托已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环境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监理,签订环境监理委托合同,明确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并将委托的环境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同时报负责项目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作为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文件的重要附件。
七、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襄城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