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1〕248号许昌希瑞斯美发饰品有限公司年产60万条人发发条、120万条化纤假发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248

 

许昌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许昌希瑞斯美发饰品有限公司年产60万条人发发条、120万条化纤假发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许昌希瑞斯美发饰品有限公司

    一、同意魏都区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河南东方环宇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魏都区民营科技园区万通大道南侧,恒丰路西侧项目总投资100 万元,主要购置人发、化纤等原料,年产60万条人发发条、120万条化纤假发本项目施工期已经结束,设备均已安装。

三、项目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日排放量约62吨。项目建设处理能力为300吨/日的污水处理站,采用“格栅+曝气调节池+CASS生化+气浮”处理工艺,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二级标准,处理后的污水经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宏源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总量控制指标:COD ≤1.577吨/年,氨氮≤0.35吨/年,纳入许昌宏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统一核算。

(二)项目生产工程中产生的含氨、含酸工艺废气,经集气罩抽吸、喷淋吸收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含酸废气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2348—90)表2中二级标准,含氨废气排放浓度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三联机等设备使用的含胶化学物质产生挥发性有机气体,应安装集气罩和抽风系统,并加强车间通风,确保车间内空气质量达到《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三)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要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分类收集后运往市垃圾处置场处置;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四)项目生产中使用的硫酸、氨水、双氧水等属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和落实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管理规定,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在存放处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五)本项目设置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在该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魏都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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