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104号
关于禹州市神工钧窑有限公司
年产钧瓷1.2万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河南东方环宇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神垕镇郗庄村十一组(禹州市国土局出具土地预审意见、禹州市建设局出具规划选址意见),项目占地7530平方米,总投资100万元,年产1.2万件钧瓷。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窑炉燃用天然气清洁能源,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进行排放,原料破碎在破碎机房内进行,采用袋式除尘器除尘,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表5排放标准限值及表6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
(三)项目球磨、制泥工序产生的生产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由附近农户拉走用于农田施肥,综合使用不外排,待禹州市神垕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四)项目破碎机、球磨机、真空泵、振动筛等高噪声源采取安装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五)项目原料场要建成半封闭料棚,定时对料堆进行洒水抑尘,减少粉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生产固废(废坯体、残次品)要综合利用,不得随意倾倒,随意丢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送往垃圾填埋厂进行集中处置。
(六)项目釉料中禁止使用含铅、氟等化工原料;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及燃煤设施。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禹州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 湘 锋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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