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09〕205号 关于许昌泰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年产实验用稀释剂、溶血剂、清洗剂350吨生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205

 

关于许昌泰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年产实验用稀释剂、溶血剂、清洗剂350吨生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鄢陵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鄢陵县张桥乡新东村,占地面积1530平方米,总投资50万元,租用鄢陵县张桥农村经济合作社场院。项目制备纯净水作为制剂母体,将外购原料搅拌溶解,生成的溶液过滤后即成产品,无化学变化过程,年产实验用稀释剂、溶血剂、清洗剂350吨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纯水制备设备反渗透冲洗水、生活废水收集于防渗沉淀池中用于厂区绿化,均不得外排

   (二)高噪声设备必须置于封闭车间内,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12类标准(东厂界应达到1类标准)。

      (三)项目生产溶血剂的原料之一聚乙醇辛基苯基醚不得用氰化钾替代;产生的包装边脚料收集后外售,不得外排;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经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鄢陵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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