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108号
关于许昌县永丰轻型建筑材料厂
年产18万立方米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生产线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平顶山市润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系新型节能环保墙体材料生产项目,位于许昌县五女店镇苗店村,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总投资1990万元,年产18万立方米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所用主要原料为粉煤灰、水泥、石灰、石膏、铝粉等。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所用的水泥、粉煤灰、石灰等应存放于封闭式原料车间,注意洒水抑尘,防止扬尘污染;破碎机、搅拌机上方安装集气罩,粉尘采用袋式除尘器除尘,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厂界粉尘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二)项目冲洗废水、养护废水经防渗沉淀池收集后循环使用,生活污水收集于防渗沉淀池中综合利用,均不得外排。
(三)对破碎机、球磨机、搅拌机、砌块机等高噪声设备必须置于封闭车间内,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四)项目使用的1台6t/h的燃煤锅炉必须为链条炉,应燃用优质低硫煤,并建设半封闭的燃煤储棚,锅炉废气使用旋风+双碱法脱硫除尘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35m),确保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二类区Ⅱ时段 标准。同时,SO2 、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不得超过0.95吨/年、3.37吨/年。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许昌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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