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171号
关于河南凯利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产3000吨单晶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含专题分析)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市魏都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含专题分析),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拟建于河南省(魏都)民营科技园区腾飞大道北段,占地约220000平方米,总投资8.5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267万元。以多晶硅料、籽晶等为主要原料,年产3000吨单晶硅。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配套建设两座污水处理站(其中一座日处理能力100吨的含氟污水处理站,一座日处理能力360吨的不含氟污水处理站)用于处理生产废水,含氟污水处理采用“高浓度含氟废水预处理→中和→预曝调节→化学沉淀→混凝沉淀”为主的处理工艺;不含氟污水处理采用“沉砂→中和→初沉→预曝调节→水解酸化→接触氧化→二沉→过滤”为主的处理工艺;软化浓缩水尽量综合利用,多余的软化浓缩水作为清净下水排放;蚀酸废水、淋洗废水等浓氟废水预处理后,和一般含氟生产废水进入含氟污水处理站处理,其它生产废水送入不含氟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处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一并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公司总排放口污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进入许昌宏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一步深度处理。总量控制指标:COD≤26.18t/a,氨氮≤0.71t/a,纳入许昌宏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统一核算。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在1.06t/a。
(三)项目原料酸洗过程中产生的酸雾,采用“通风柜+二级串联酸雾吸收塔”处理后,由20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项目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行政机关办公、居住、学校、医院等类用地。
(四)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标准;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五)项目生产中使用的氢氟酸、硝酸、氢氧化钠等属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和落实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管理规定,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在存放处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设置事故应急池(兼作事故消防废水池),安装HF气体自动报警装置,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
(六)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建设规范的暂存处,废坩埚由专业厂家回收,废切割液由供应厂家回收再生,其他生产固废综合利用,均不得外排。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七)全公司只能设置一个排污口,并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规范化建设;安装COD、氨氮、氟化物在线监测设施并按要求联网运行。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三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魏都区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