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136号
关于许昌灵龙纺织有限公司年产500万米高档服装
面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下许昌县灵井镇灵南村,占地面积3335平方米,总投资800万元,外购棉纱,年产500万米高档服装面料。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无生产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防渗沉淀池收集后用于厂院绿化,不得外排。
(二)纺织车间产生的含尘废气,经车间SLK-230专用除尘设施除尘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粉尘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三)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密闭、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南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东、西、北厂界应达到1类标准,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否则应无条件停产、搬迁。
(四)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职工食堂不得原煤散烧,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运营须报我局同意,试运营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许昌县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