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1〕318号
许昌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许昌博玛曳引机制造有限公司曳引机三期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的批复
许昌博玛曳引机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许昌博玛曳引机制造有限公司曳引机三期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已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济源蓝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协作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拟建于许昌博玛曳引机制造有限公司内北侧空地(阳光大道以北、开元路以西),全厂总占地41046.8m2,该项目总投资11000万元,年生产永磁同步无齿曳引机25000台。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在采取了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的基础上,建设可行。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要求;靠近居民、办公区应设置隔音屏障;施工期间生活污水经简易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使用液压打桩机、液压浇注机、使用商品砼;施工场地道路、土方及散装物料要及时洒水抑尘;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封闭或遮盖;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废水主要包括工件清洗废水、喷漆废水和生活废水。隔油沉淀处理后的工件清洗废水与絮凝处理后的喷漆废水混合后通过调节-化学氧化-混凝沉淀-生物接触氧化-化学氧化池处理,然后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混合,进入接触氧化池,进一步去除COD、氨氮,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能力为40m3/d,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通过城市污水管网排入许昌瑞贝卡污水净化公司进行深度处理。
(三)项目废气主要包括涂装废气、浸漆烘干废气、喷涂废气、腻子打磨粉尘和焊接烟尘。涂装废气通过车间安装排风扇,加强通风,确保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要求;浸漆烘干废气采用二级冷凝-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排气筒排放,排放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喷漆废气采用湿式水幕洗涤净化后,与烘干废气一同排入活性炭吸附床进一步净化处理,废气由15m排气筒排放,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腻子打磨粉尘负压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m排气筒排放,粉尘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工件悬挂、定子浸漆冷却、腻子打磨等处产生无组织废气,车间应安装排风扇,加强通风。
(四)本项目噪声源主要来自各类风机、机加车间设备、空压机等,通过采用低噪声设备、设置消音器、减振基础等措施,南厂界处噪声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它厂界噪声应满足2类标准要求。
(五) 一般废物中金属边角料由回收公司回收,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运往市垃圾填埋场处理。废切削液、废机油、废油漆桶、废漆渣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存放至具有防渗功能的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具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六)建设单位应设置环境管理机构,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制度、监测计划、防护制度等;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做好火灾爆炸事故的预防工作。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第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