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09〕195号 关于禹州市江洋煤业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 工业型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195

 

关于禹州市江洋煤业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

工业型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及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古城镇大路陈村南600米(禹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禹州市建设委员会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占地34500m2,项目规模为年产30万吨工业型煤。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原料入料棚,物料场定期洒水抑尘,破碎、搅拌必须在车间内进行,破碎机、搅拌机上方安装袋式除尘器,废气经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粉尘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烘干窑采用湿式脱硫除尘器脱硫除尘,废气经40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S02、烟尘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2二级标准,S02排放量控制在13.5 t/a之内。项目点火使用液化气,不得使用原煤。

(二)项目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60m3)用于收集初期雨水;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脱硫除尘器废水循环使用,只补充不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收集于防渗沉淀池,定期由附近村民拉走制肥,综合利用不外排。

(三)对破碎机、搅拌机、风机等高噪声设备采用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中的2类标准。

(四)落实环评提出的固体废物安全处理措施,生产固废全部综合利用,不得随意丢弃;厂区四周应搞好绿化,种植高大乔木和常绿灌木以降低扬尘、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五)项目不得进行焦化生产,无选洗煤工艺;项目安装1台余热利用锅炉,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禹州市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惠琴

 

                             

OO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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