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274号
关于许昌东鹏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年产160万m2汽车
钢化、夹层玻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系技改扩建项目,位于许昌县蒋李集镇寇庄东,占地面积8541平方米,总投资2000万元,年产160万m2汽车钢化、夹层玻璃。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磨边、清洗玻璃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防渗沉淀池收集,用于厂区绿化,均不得外排。
(二)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三)项目加热采用电加热,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依据以新带老的原则,老厂(永顺安全玻璃公司)应一并改造。该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由许昌县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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