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215号
关于许昌东方玻纤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
玻纤复合材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魏都区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许魏都民营科技园区西区,占地总面积20000m2,总投资650万元。项目利用原有车间进行生产,不进行土建;外购玻璃原丝,年产3000吨玻纤复合材料。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无生产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收集于500立方米防渗沉淀池中,由附近村民拉走灌溉农田,不得外排;待该区域污水管网完全环通后,生活污水进入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二)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音、减震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三)项目烘干用的导热油加热器应采用电加热;生产车间加强通风;职工食堂应燃用液化气等清洁能源,不得原煤散烧;生产固废综合利用,不得外排。项目不得进行玻璃原丝生产,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
(四)项目生产中使用乙醇等属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和落实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管理规定,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在存放处应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魏都区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二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周志波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