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09〕262号 关于许昌稳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亿只 大功率超高亮度LED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262

 

关于许昌稳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0亿只

大功率超高亮度LED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许昌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的预审意见,同意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利用现有厂房,不进行土建),项目占地面积27000m2,总投资9500万元,生产规模为:年产30亿只大功率超高亮度LED器件。

  三、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许昌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焊接车间安装通风设施。

    四、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中的2类标准。

      五、设置丙酮清洗操作间,丙酮经回收机回收处理后循环使用,丙酮清洗成品元件产生的环氧树脂废渣属危险固废,应用防渗容器盛装,存放于防雨防渗的暂存场所,并设置警示标志,定期送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不得随意丢弃。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职工食堂燃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环保部门同意,试生产期满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建设期间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由许昌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二OO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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