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4〕143号河南金汇鸿鹏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不锈钢制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143

 

关于河南金汇鸿鹏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不锈钢制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长葛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建设项目位于长葛市大周镇大周村西、科技路北侧,占地面积9.3243公顷,总投资20000万元,建设年产10万吨不锈钢制品扩建项目,工艺技术:不锈钢带-开卷-矫平-退火-分条-制管-焊缝-平口-抛光-成品-打包入库。长葛市大周镇污水处理厂及项目周边污水管网建成投运前,该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应达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2011)标准要求,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施工期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钢管修磨工段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及大周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排入污水管网进长葛市大周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项目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05/年、氨氮0.005/年。

(三)项目抛光工段产生的抛光粉尘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粉尘排放浓度及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项目设置6台退火机,采用天然气作燃料,天燃气燃烧废气经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浓度及速率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项目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为二氧化硫1.2/年、氮氧化物5.6/年。

(四)项目分条机、制管机、焊机、抛光机、压花机等高噪声设备采用隔音、减振等措施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2类标准要求。

(五)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残次品、钢屑集中收集,综合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送长葛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处理。废液压油属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规范的贮存设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安全贮存危险废物,定期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五联单”制度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3个月内)申请环保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长葛市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杨海涛

 

 

                        

一四年六月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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