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09〕184号 关于禹州市禹新货物仓储服务部年储8万吨 煤炭运销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09〕184号

 

关于禹州市禹新货物仓储服务部年储8万吨

煤炭运销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同意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禹州市小吕乡黄榆店村,紧邻平禹铁路(禹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了项目用地的初审意见,禹州市建设委员会出具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项目占地面积26670平方米,总投资500万元,项目主要从事煤炭的中转、简单筛分(根据需要)、运销,年储运煤炭8万吨。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煤炭汽运车辆应覆盖蓬布,火车运输应喷水抑尘,储煤场布设喷水管网,定期洒水、喷淋,粉尘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

(二)厂区设置前期雨水收集池,含煤泥雨水收集后用于防尘;生活污水收集于防渗沉淀池中,用于厂区洒水抑尘,综合利用不外排。

    (三)对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中的2类标准。

      (四)项目不得安装燃煤设施,不得进行型煤加工;厂区四周种植高大杨树和低矮灌木,形成绿色屏障以减少粉尘、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四、储运作业区与黄榆店村居民区最近距离必须达到150米以上。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运行须报我局同意,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该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禹州市环保局负责,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栗 惠 琴 

 

                             

 

OO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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