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4〕91号
关于襄城县朗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朗润美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襄城县朗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送报的《襄城县朗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朗润美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及襄城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均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襄城县环保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河南汇能阜力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项目位于襄城县八七路以南、汝河路以东、泰安路以北、电视塔花园以西,用地面积36971.46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40436.66平方米,总投资35000万元,具体以控规和修建性详规指标为准,主要建设住宅楼、商业用房及其他配套公用设施。
三、项目管理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期应采取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噪声要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靠近居民区应设置隔音屏障;施工期间生活污水经简易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使用液压打桩机、浇注机、商品砼;施工场地道路、土方及散装物料要及时洒水抑尘;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封闭或遮盖;及时清运建筑施工垃圾;项目设置的供水加压泵站、电梯机房、配电房、地下车库通风机等产生噪声设施应采取隔音、减振措施,并合理布局,防止影响附近居民生活;项目建成后要及时做好植被恢复,搞好环境绿化。
(二)项目原则上不得在夜间进行施工(夜间22:00-次日6:00),若需夜间施工,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将施工计划和夜间施工申请上报市环境监察支队,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废水排放浓度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襄城县第一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项目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指标为化学需氧量2.20吨/年、氨氮0.17吨/年。
(四)项目商业用房应规划建设集中排烟通道和污水排放通道, 并合理预留中央空调布局位置,若从事生产、经营项目应另行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项目不得安装使用燃煤锅炉;居民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小区卫生服务站医疗垃圾定期交由资质单位统一处置。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试生产须报许昌市环保局同意,试生产期满(3个月内)向我局申办环保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襄城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加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地点、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