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环建审〔2011〕224号禹州市神垕镇民庆碳化硅制品厂 年产100吨碳化硅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批复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06-18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审批意见:

               许环建审〔2011〕224

 

关于禹州市神垕镇民庆碳化硅制品厂

年产100吨碳化硅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表批复

 

    一、同意禹州市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由许昌环境工程研究有限公司编制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应据此认真落实环保投资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建设项目位于禹州市神垕镇北大社区四组,项目东侧为住户,西邻任电华瓷厂、东南侧40m处为居民区、北邻蔡建安瓷厂,项目占地3489.53平方米,总投资200万元,工艺流程:购进碳化硅原料及无机结合剂-搅拌-压力机成型-尾气干燥-高温烧成(液化气)-检测-入库。该项目已基本建成,属于补办环评手续。

    三、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原料场要建成密闭式的物料仓库,定时对料堆进行洒水降尘,保持料堆表面湿润,减少粉尘向外环境的排放。

(二)项目梭式窑采用清洁能源液化气为燃料,产生的烟尘、二氧化硫通过15m高烟囱排放,各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4中的二级标准。

(三)项目无生产性废水产生。少量职工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收集于防渗沉淀池,由附近村民运走施肥。

(四)项目搅拌机、压力成型机等产噪设备要采用隔音、减震等措施降低噪声,其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五)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定期运往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理。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禹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应明确项目建设监管责任人,加强施工期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报告。许昌市环境监察一支队对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按规定现场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办人:葛湘锋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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